但是,案件审理中我院发现,由于货运代理人在完成委托出运事项后未向委托人及时交付核销单和报关单,委托人因此诉请交付单证或赔偿损失。此类纠纷中的原告均为委托人,被告均为受托人。由于这类货代合同中对交单的履行方式、双方责任往往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签收、交接手续也不尽规范,多是凭操作中的习惯做法进行交易,造成货方的损失客观存在,但双方义务的履行难以举证,区分责任较为困难。
√ 第三,案件争议焦点多集中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由于部分货物运输涉及经营地在国外的企业,因此货运代理企业之间通常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业务往来,部分往来记录甚至涉及外文数据。若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延迟、货物损害等原因要求损害赔偿时,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需证明损害确已发生且已赔付案外人,而在此过程中,上述相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达到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明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 第四,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非正式货代企业往往就采取挂靠一级货代的方法,以一级货代的名义揽货,出具一级货代的统一发票,还有一些小型货代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法规避管理。公司挂靠虽然常见,但是其中牵涉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上往往难以辨别过错,此类案件纠葛颇多,甚至牵涉经济犯罪的也不在少数。公司出借公章,公章管理制度混乱,经营情况缺乏监督,收支账目不透明,公司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此外,由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出现贪念利益铤而走险的情形。
案例三
原告E用品公司诉被告F货代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委托被告将货物空运至德国汉堡,但此后被告告知原告由于“海关查验货物”导致无法赶上航班,需更改航班并增收代理费10万元。然而事后被告开具的代理费发票中,“查验费”为370元,原告认为该批货物并未经海关验货,并认为被告此前行为有假,向被告要求返还多收取的10万元代理费。
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认该10万元与海关查验货物无关,但是伪造了案外人上海某某货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该10万元代理费的合理性。审理中,法官找到该案外公司了解情况,该案外公司对“情况说明”予以否认,E公司员工同时系该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认《情况说明》系其起草并冒用案外公司员工的签字。
【裁判】原、被告因法院查明被告伪造“情况说明”等,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并形成调解协议。同时,法院因E公司采取伪造单证、编造事实的行为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且严重干扰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作出对E公司员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E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伪造单据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向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 第五,不确定因素较多致使合同履行受阻。货运代理业务中不确定因素主要发生在进出口报关、订舱、报检报验、缮制单证等环节。报关环节中,有的因报关名称与货物实际名称不一致、货物类别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等情况导致海关扣留货物或退货。订舱环节中,有的遭遇航班临时突然变动导致货物不能如约到达目的地。报检环节,有的由于各国商检标准不同引发货物无法通关。单证方面,有的因提单未及时流转交付给出口方,导致出口方未能按时收回货款产生纠纷。
案例四
原告H公司诉被告G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
负责货运代理的G公司委托H公司出运一票上海至纽约的空运货物,E公司接受委托后便预定了航班并出具了运单确认书,但航班起飞前几个小时的深夜,G公司要求取消出运,理由是实际发货人与国外客户发生纠纷,要求取消订单。H公司诉至法院要求G公司赔偿因解除委托合同关系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G公司虽然作为委托人有随时解除委托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考虑被委托方及他人的利益,并给予合理的处置时间,否则仍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经查证,航空承运公司在航班延误期间低于正常收费标准另行配载了一票货物,但实为时间紧迫下的积极弥补措施,付出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实际减少并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法院最终综合考量酌定以H公司支付给航空承运公司运费的50%确定空舱损失,G公司赔偿H公司16余万元损失,并支付H公司代理费3.5万元。
四、规范物流运输行业对策建议
(一)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
针对当前物流市场许多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要通过多种途径提示其在物流服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高其风险意识,并切实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常态化对物流公司、货代公司等及各类消费群体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物流市场的各类主体知法守法。
此外,还应在物流运输行业大力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以实现行业健康向上发展。相关企业也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企业对自身各项经营业务的监控,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管控制度,也可就已经发生的案件为例,定期开展学习,以案释法,吸取教训,规范员工开展业务的行为。
(二)规范物流业务操作流程
由于物流运输行业的专有属性,国家鼓励物流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物流运输行业实行标准化的规范操作模式,目前大型物流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快递公司等,采用现代化的规范经营模式,业务操作流程相对比较统一,物流运输业务的安全性有所保障,但有些企业还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强化业务规范。
√ 首先,应规范合同管理。为了使合同各方明确货运代理企业或其他航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航运服务企业的提供服务事项内容或独立经营事务内容。同时,应对航运服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
√ 其次,应明确转委托的授权。为了避免货主在出现纠纷后,对转委托的口头许可不予承认,在制作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约定,货主同意货运代理企业对一定范围内的具体业务进行转委托。
√ 再次,应规范合同外的收费。由于物流运输市场尚待进一步规范,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难免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形式,相关企业为了发展、壮大其自身的业务,应当恪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以及实务操作中应用合法的收费方式,对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应当在基本委托合同中说明收费的原因以及计费方法,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切实贯彻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