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2018年物流运输行业涉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12-16 15:41

  上述案件也反映出部分物流运输企业对委托书、货物托运单、货物签收证明以及运费发票等关键性单据的管理上缺乏重要性认识,更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案例一

  原告A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货主与被告签订协议,委托被告出运货物,并选定相应航空公司。后被告通过传真向原告发送《货运委托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原告将货提走后向被告出具了签单人为原告的空运分运单,被告拿到提单后与原告联系,认为原告对指定的航空公司做了更改。此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破损、遗失等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杂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传真的《货运委托书》,其中手写载明了确认航空公司的内容,原告对此手写部分内容并不认可但无法提供其留存的委托书传真件。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在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了航空公司。法院结合被告与货主签订的协议、被告提供的《货运委托书》、证人证言及双方沟通电子邮件内容,认为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确曾约定由某航空公司承运系争货物。原告在该案中尽管提出对手写确认航空公司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由原告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3、部分物流主体经营资质欠缺

  审理中我院发现,物流运输市场除存在具备相关运营资质的物流运输主体外,还存在一些尚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小型运输企业、小型货运代理公司或者个体户等在实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

  为规避有关运输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物流运输主体常常通过挂靠正规物流企业的方式承揽物流运输业务,或者通过委托正规物流企业开具发票、正规物流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方式承揽物流运输业务。

  这些无资质的物流运输主体往往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输车辆的营运能力较差,驾驶员的资质审核也不严格,风险承担能力较弱,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存在隐患,易引发行业风险。

  审判实践中,因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因正规物流企业只是车辆登记的名义车主,而负责承担实际运输的才是实际车主,当挂靠车辆发生损害结果时,往往出现诉讼主体和责任难以认定的困难,加之运输过程中还普遍存在转委托的情况,即合同约定的承运方与实际承运方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托运方的合法权益便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还有一些起因系驾驶员未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甚至因驾驶员问题发生货物被盗而产生的纠纷,也多发生在无资质的物流运输主体实际承运物流运输业务的情形中。

  4、货运代理行业风险防范机制欠缺

  货运代理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案件审理中,我院发现货运代理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 第一,货代业务层层转委托,合同关系不明确。货代行业离不开货运代理公司,然而货运代理行业入行门槛并不高,部分代理公司从事的系“搬砖头”工作,即货代公司之间委托转单,从中赚取差价。由于货运代理市场中层层转委托现象十分普遍,不仅转委托过程中货运代理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频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货物运输的风险,难免导致货物延误或者毁损。如在涉及空运的货代公司委托转单过程中,有些货代公司甚至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家出具空运分运单,扮演了类似“缔约承运人”的角色,而一单货物运输业务经货代公司层层转委托,不仅导致权利义务主体难以确定,也经常因利润层层分摊而使最终实际承运的航空公司往往并非货主所要求的信誉较好的航空公司。一旦出现货损,货代公司则“退缩”为代理人,将无任何风险的价差费用作为利润,把风险推给实际承运人即航空公司。

  案例二

  原告上海C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D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货主委托被告出运货物,被告又委托原告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破损、遗失等问题。原告向被告主张运杂费;被告在向货主履行了赔偿义务后,要求原告赔偿其运费损失,双方就货代合同风险应由谁承担发生矛盾致讼。原告认为,货物灭失损坏未经目的港有鉴定资格的检验公司检验,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的规定,认定原告作为违约方应当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货代公司,对运输的货物均无直接的利益诉求资格,但在航空货运关系中,纵容货代公司躲在“代理人”的面具后面高枕无忧并不利于规范货代市场、建立诚信的代理关系。

  而且一旦货物出现毁损,如果由货主直接向航空公司主张,其中层层手续的缺失和货代公司的高流动性、低诚信度均阻碍了货主合法诉求实现的可能性,而由货代公司相互之间承担合同责任则有利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中风险的合理分配,由代理订舱的货代公司直接与航空公司交涉也更为便利。

  因此,法院在确认了被告已经向货主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判决由原告向被告赔偿该部分合理损失。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尽管原告对货损提出异议,但其作为货代关系中的下家,实际上处于提供证据的更有利地位,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被告货损证据的材料,故同样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D公司支付原告C公司运杂费24万余元;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 第二,进出口代理中货代不及时交单造成退税损失多。一般说来,货主在货物出口时需制作(出口)报关单以向海关进行货物出口的申报,鉴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施行出口退税制度,货主还需制作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汇成功后,货主可以持收汇证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核销单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

  根据货代实务中的操作惯例,货主通常将报关单、核销单与其他单证一并交给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应在第一时间取得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0秒快速发布需求

让物流专家来找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