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
3.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
4.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领域从业资格证书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5.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6.在参加水路运输领域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7.对其所在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负主要责任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8.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9. 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10.存在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九)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对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具有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主体(托运人或与托运人有故意共同行为的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
2.伪造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的船舶。
3.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
4.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应报告的防污染作业信息的船舶及作业单位(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3)对危险货物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4)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的;
(5)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
(6)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负有责任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1)未按规定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导致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3)检查员账号转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4)为非本人从业的单位所装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5)未到现场监装检查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7.违法提供不合规燃油的企业(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8.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9.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5 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10.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 1/3 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11.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2.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
13.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所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14.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船舶、水上设施建造、重大改建前或者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
15. 蓄意违反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或经多次相关处罚仍不能按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或以上);
16. 在海事规费征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补偿基金的缴费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的);
(2)不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补偿基金申报手续的缴费人、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的);
(3)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出口货物,违规办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手续的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的);
(4)严重违规且被海事部门取消委托代收资格的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
17.在海事船员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3)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海员外派业务资质许可擅自从事船员培训、海员外派服务的。
18.冒用他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申报或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人员。
(十)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以匿报、谎报等方式代理禁止进出口货物、危险品货物运输,故意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追究的。
2.以不正常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海关监管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2.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30 万元的;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30 万元;非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30 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