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符合条件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可以将药品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不再需要自行设立仓库了。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发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的两大政策。
《意见》明确规定了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申请取得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资质的程序以及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确认程序等。同时,提出了发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的两大政策:一是允许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资质企业储存、配送其生产的药品;二是允许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配送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资质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委托关系经确认后,委托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
同时,为防止新办药品批发企业成为“皮包公司”,容易产生药品流弊事件的风险,《意见》还就新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条件作了严格要求,并规定新申请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药品仓库,不得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根据委托企业提供的票据收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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