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是通过税收套利?

来源:路歌 | 2025-09-07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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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持续波动,网络货运行业再次被推上舆论审判台。

  风波之中,不少媒体纷纷下场发声,更有某专业媒体抛出极具冲击力的标题,直指某头部网络货运平台在2019至2024年间 “吞噬” 88亿政府补助,指责其“烧地方政府钱”、“钻税收空子”。仅看这88亿,确实让人心惊肉跳,但串联起所有关联数据,真相便清晰起来。

  ▪ 88亿元“政府补助”对应的169.76亿元的纳税总额;

  ▪ 169.76亿元的纳税总额对应四年业务额1985.9亿;

  ▪ 据此计算,该企业同期整体税负率为9.3%(169÷(1985÷(1+9%)),扣除“补助”后实际税负率仍达 4.6%(169-88÷(1985÷(1+9%)),不仅远高于传统物流行业2.43%的平均税负率,更超过营改增前3%的名义行业税率。

  ▪ 再看其最挣钱的2024年财报公开数据:384 亿元业务额对应的净利润仅 4449万元,利润率低至 0.1%。

  纵观全局,可见这家企业艰难的生存图景——赚着微薄的利润,却要缴纳巨额税款,还得依靠风险极高的“补助”勉强维持运转。而断章取义,拿“88亿”博眼球、拉仇恨”,不仅遮蔽了行业真实困境,更可能扼杀新业态的成长。这是蠢还是坏?相信读者自有心判。此刻,我们亟需拨开舆论迷雾,还原网络货运税负困局的真相。

  01

  重复纳税:网络货运发展“绊脚石”

  我国公路货运行业有一个客观现实:80%的货车司机为个体从业者,且这种个体承运模式因能最大化运力单元效率,短期内难以改变。网络货运作为以数字技术整合物流全流程的新业态,正是提升产业效率的关键抓手。头部平台可链接上万物流企业与百万司机,但在财税层面却遭遇了近乎“致命”的抵扣难题。

  我国增值税的核心逻辑是“环环抵扣,仅对增值部分征税”,且发票是主要的税前抵扣凭证。比如,平台向货主收取10000运费,支付司机9500元运费,仅需就500元增值额缴税。具体而言,企业应纳增值税 = 销项税 - 进项税。平台收取10000元时为货主开发票,交通运输业适用9%税率,按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平台销项税为10000÷(1+9%)×9%≈825.6元。

  若能从司机处取得9500元对应的进项发票,即可抵扣相应税款(9500÷(1+9%)x9%≈784元)。但现实是,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平台进项税为 0。这就导致网络货运企业不得不全额缴纳825.6元增值税—— 形成“赚500元,缴800元税”的荒诞局面。

  为破解这一困境,税务部门曾出台代开票政策(税总〔2017〕55 号公告、税总〔2019〕405 号函),但落地效果甚微。症结在于,行业内绝大多数个体司机处于挂靠状态,不具备个体工商户资质,无法享受代开政策;而要求数百万司机全员注册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既不现实也不经济。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即便司机完成注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提供 3% 税率的抵扣凭证。但实际调研显示,司机 70% 以上的运费收入需用于燃油采购、路桥通行、车辆维修等支出,这些支出中已包含增值税。按照税制设计,这部分税款本应通过发票传递给平台作为进项抵扣,但在现行制度下根本做不到。

  有人提出,网络货运企业能否绕过司机,直接支付燃油、通行费以获取抵扣发票?根据财政部税总公告2025年第5号,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寸步难行。在行业,燃油、路桥费向来由司机自行支配,个体司机与平台是平等交易关系,企业无法强制其接受统一采购。即便部分司机接受,也会要求额外折扣,不仅无法解决网络企业面临的问题,反而加剧买卖油料发票乱象。

  条条路径受阻,进项抵扣难题始终悬而未决。这直接导致网络货运企业向司机支付的运费中已包含司机在燃油、通行等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但这部分税款因无法通过发票传递,企业不得不再次缴税。重复纳税的结果便是税负率畸高,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02

  财政扶持:弥补税收链条断裂的「超税负返还」

  行业在税制适配方面“屡战屡败”也折射出了一个根本矛盾:网络货运作为“无车承运”新业态与依托“有车模式”建立的“以票控税” 传统征管体系已明显脱节。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推出的 “财政扶持”本质上是为弥补增值税链条断裂的过渡性安排。它不是额外补贴,而是「超税负返还」,是将个体司机已缴纳、却无法传递给企业抵扣的增值税予以返还,让企业税负回归合理水平。

  值得一提是,受特定历史阶段科技发展水平和产业组织方式的限制,部分社会生产领域出现抵扣凭据传递困难是常见现象。2013年“营改增”之初,就推出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超税负财政返还”政策,保障特定产业和环节的税制平稳运行。

  比如,对管道运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至今仍在实行。公路货运领域同样面临车辆购进税额无法传递抵扣、燃油等物耗凭据难以收集、企业长期处于高税负等问题。因此,将地方为保障物流产业稳定运行而实施的「超税负返还」政策妖魔化,完全属于本末倒置。

  事实上,这种「超税负返还」是我国增值税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稳定、保障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的责任担当,也坚守了营改增以来 “环环抵扣、税负公平” 的税制诚信,与财政“补贴”、“奖励”、“扶持”等名目下的违规有着本质区别。作为特定阶段的必要税制供给,它不会破坏“统一大市场”,更不会引发不公平竞争。

  试想,如果没有必要的「超税负返还」,网络货运企业要么把税负转嫁给货主,推高社会物流成本,要么因无法转嫁而亏损倒闭。即便勉力存活,也容易引发货运活动转入地下脱离税收监管“偷税漏税”,或催生“买卖发票”“虚开虚抵”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后果。

  令人欣慰的是,当前,国家已着手探索更适配的解决方案。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国务院第810号令《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更是标志着“以数控税”迈出重要一步。在以数治税的前提下,形成的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必将为网络货运行业构建更合理的税负制度与税率水平,让行业能够彻底摆脱“税收套利”污名与重负,堂堂正正以数字技术赋能物流业降本增效,凭借数字化服务能力赢得合理利润。这也正是全体网络货运从业者多年的期盼与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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