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附条件放行,上海机场与东航物流新设合营企业

来源:中国经营报 | 2022-09-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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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对若干具有重要产业影响的国际并购案以“附条件通过”的方式批准之后,一宗两家国有企业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监总局”) “附条件”放行。提交申报的是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计划,它们将新设一家合营企业,经营智能机场货站业务。

  市监总局经审查认为,新设合营公司对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附加了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在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上不得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限制性条件后,获得市监总局的放行。

  据了解,新设合营公司由上海机场控股,持有51%股权,东航物流持股49%。两家公司分别有上海地方国资和央企背景。上海机场是上海国资委100%持股的全资国企。东航物流的第一大股东为东方航空产业投资公司,后者是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东航集团68.42%的股权,上海地方国资企业上海久事(集团)公司持有东航集团10.18%的股权。

  市监总局在审查中认定新设合营公司在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市监总局还认定,上海机场、东航物流与新设合营公司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价格协同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下游客户对机场货站服务需求弹性较小,因此,新设合营公司可能利用其市场控制力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价格,排除、限制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竞争。

  此外,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承诺,继续履行与相关客户已经签署的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相关客户希望续签合同,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不得拒绝,且续签条件不得低于本次交易前的服务水平。承诺有效期为5年。此外,承诺还包括“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对下游客户实施差别待遇,不得实施不合理高价,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浦东机场货站服务提供总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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