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质监局提醒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千万别违规。
据了解,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销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还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处以300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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