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室内飞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部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相关用语解释(包括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九个相关用语)。
六、创新举措
(一)搭建联合监管体系。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建立举报线索移送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抄送机制,初步形成了高效有力的联合监管机制。
(二)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依法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职能部门,确定了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明确空域管理程序。属地政府定期评估辖区空域状况,提出管制空域设置意见,提交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确定管制空域具体范围,进一步规范空域管理,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合规飞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凝聚跨部门、跨层级合力,各级各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抓落实,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发展并重的原则,分级分类施策,统筹协同监管,确保飞行安全、公共安全。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的管理办法,相关航空企业和个人关注度较高,要多渠道做好《暂行办法》宣贯,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全社会、全方位落实《暂行办法》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发展科
解读人:李凯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