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公开网络货运虚开大案,三大疑点悬而未决不应过早“盖棺定论”

2023-12-20 10:55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极重,如果只按照所开具的发票金额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为了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补丁”,最高法、最高检曾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客观上有虚开行为,主观上有骗抵国家税款的故意,结果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那些客观上虽然具有虚开行为,但是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属于虚开。最典型的就是:对开、环开虚增业绩的行为。尤其是环开行为中,无论发票的链条多么长,只要各环节如实缴纳增值税,国家税款不但没有损失,甚至还可能多收。

  除了对外,环开行为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明确指出,如实代开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批复作出后,实践中出现了像“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宣告无罪的案例。

  (二)网络货运平台如实开展网络货运业务,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网络货运平台在开展网络货运业务中,最核心的基本模式是:托运人委托网络货运平台,由网络货运平台承担运输责任;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司机,并给司机结算运费;司机给托运人实际提供运输服务。在运费结算时,运费由托运人支付给平台,平台扣除平台费用后转付给司机。此时,整个业务真实发生,资金支付真实,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由网络货运平台依据总局、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如实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在这个环节中,托运人支付给网络货运平台的是全部含税的运费,平台开具了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实缴纳了增值税。则该发票因平台如实纳税而具备了抵扣权利,托运人取得发票后抵扣的是自己如实负担的,由平台如实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行使的是正当的抵扣权益,不具有任何税款损失。

  (三)即使存在一些后补、补开行为,只要如实代开也不具有税款损失

  增值税的抵扣原理是: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一方,应当根据收到的款项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些网络货运平台补开、后补发票的行为中,其资金支付依然是按照运输业务的资料,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开具的。尤其是,一些运费的支付依然遵循了:托运人——平台——司机这样的流程。在这个转支付的流程中,既不是资金回流,也可以保证运费支付是绝对真实的。如果托运人多支付了资金,对托运人而言是亏本行为,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开票义务不过是发生了转移。在运输业务实际发生的时候,开票义务由实际承运人司机承担。运输业务发生后,司机发现自己无法开具发票,于是通过民事安排的方式,将自己的开票义务转移给平台,由平台如实代开。2015年最高法研究室批复明确指出,在经济实质上,这一行为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从而也不属于虚开行为。至于这一行为可能属于税收行政法上的虚开,可以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亦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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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网络运输行业的困境与出路

  近年来,由于网络货运业务尚在早期探索发展之中,企业难免存在一定经营不合规的现象。根据交通运输部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发布的《网络货运行业运行基本情况》显示,2021年在1968家网络货运企业中,有260家企业未上传运单、431家企业未按要求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2022年在2537家网络货运企业中,有660家企业未上传运单,372家企业未按要求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平台发展的隐忧,可能被据此认定不具有真实业务。

  但是,目前我国的政策依然是鼓励和支持平台的创新发展。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初期必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对其创新和发展加以保护和引导,促进平台发展的合规,而不是一杆子全部打死。具体来说,平台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合规建设:

  1. 加强业务模式建设,先建立委托运输关系再开展业务,杜绝补票行为;

  2. 加强对实际运输轨迹、业务流资料的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

  3. 加强对运输资料、司机真实性的审核,必要时通过电话、实地走访调查。

  4. 加强与主管税务、交通部门沟通,及时解决业务中的问题。

  总之,网络货运平台只有加强合规建设,才能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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