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2025年5月20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宗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广东一家上市公司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项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应向重庆一家小微企业支付10.6万余元服务费。 办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裁判思路及精神契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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